2017青島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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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島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青島市今年繼續(xù)上調最低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自6月1日起,市南區(qū)、市北區(qū)、李滄區(qū)、嶗山區(qū)、黃島區(qū)、城陽區(qū)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600元調整為17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6元調整為17.1元;駐即墨市、膠州市、萊西市、平度市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50元調整為15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5元調整為15.5元。
6月1日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日前,省政府下發(fā)《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6〕117號),調整全省最低標準。從2016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按地區(qū)分別調整為:1710元、1550元、13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1元、15.5元、13.9元。
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zhí)行前兩檔,即:駐市南區(qū)、市北區(qū)、李滄區(qū)、嶗山區(qū)、黃島區(qū)、城陽區(qū)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600元調整為17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6元調整為17.1元;駐即墨市、膠州市、萊西市、平度市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450元調整為15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4.5元調整為15.5元。
企業(yè)支付最低工資標準有“紅杠”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xù)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fā)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進城務工人員如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其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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