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住房公積金提取所應提交的資料
宜春住房公積金提取應提交的資料
職工在提供其住房公積金帳戶內(nèi)存儲余額時,應由本人前來辦理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結構提交下列資料:
(一)共同資料
1、《住房公積金支取申請書》一式四份,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
2、支取人身份證。
(二)不同資料
1、購買住房時:
、、購買商品房的,應提交購房正式合同和不少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商品房預收款發(fā)票。
、、購買非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屋產(chǎn)權證。
、、購買房改房的,應提交《宜春市公有住房全部產(chǎn)權買賣審批表》及財政收款憑證。
2、建造住房時:
、佟⒆越ㄋ椒康,應提交房屋產(chǎn)權證。
、凇⒋笮拮》康,應提供建設及其他主管部門出具的危房鑒定書和正式的質(zhì)監(jiān)報告等修房證明。
3、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時:
、佟⑼诵莸,應提供退休的批文或證書。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應提供醫(yī)院證明或者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以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出國或出境定居的,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出境證明和戶口遷出證明,調(diào)離本行政區(qū)域的,應提供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調(diào)動證明。
、、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提供銀行出具的還貸證明。
⑤、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死亡診斷證明或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書和有處分權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證明。
本辦法第九條所指資料,均須出示合法的原件,并提供復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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