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guī)知識
計劃生育政策、法律法規(guī)知識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發(fā)生育證作廢,并不再安排生育,違法生育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從嚴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施行非醫(y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②謊報嬰兒死亡和嬰兒性別的;③遺棄、送養(yǎng)、買賣、殘害嬰兒的;④經(jīng)批準再生育、懷孕后無特殊情況未經(jīng)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引產的。
(二)偽造、變造、買賣生育證、手術證明、病殘兒鑒定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10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5000-20000元罰款。以欺騙、隱瞞、行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所取得的計劃生育證明無效,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尚未構成犯罪的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依法處罰:①拒絕落實避孕節(jié)育措施,拒絕接受孕情檢查,以及阻礙育齡夫妻采取避孕節(jié)育措施、接受孕情檢查的;②為違法生育人員提供躲避場所或為其逃避檢查提供其他便利條件的;③拒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④侮辱、威脅、毆打或報復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
(四)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懷孕的,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否則,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按貴州省人民政府第54號省長令的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處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男性法定婚齡為22周歲,女性法定婚齡為20周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各推遲三周歲以上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或實行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六)子女出生后90天以內不及時落實節(jié)育、絕育措施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拒不接受孕情環(huán)情檢查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八)對使用假節(jié)育手術證明、生育證、嬰兒出生證、嬰兒死亡證、病殘兒鑒定證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九)醫(yī)療單位或各類診所在明知生育對象不能出具合法《計劃生育證明》要求進行妊娠期保健或分娩時要報告當?shù)赜嬌块T,否則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對故意包庇、隱藏政策外生育對象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十一)已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以上環(huán)為主,已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夫妻以結扎為主。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wèi)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①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②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③為他人做假節(jié)育手術、擅自為他人施行恢復生育手術或者進行假醫(yī)學鑒定的。
(十三)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標準
違法生育子女的,分別按以下標準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⑴城鎮(zhèn)居民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本縣上一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違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本縣上一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妻r村居民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本縣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倍以上3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違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本縣上一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4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莻體工商戶、私營企業(yè)主和從事其他各類經(jīng)營活動的人員,違法生育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本人所在縣(市、區(qū))上一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4倍以上6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違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照本人所在縣(市、區(qū))上一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7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符合規(guī)定的生育條件,但不夠生育間隔年限的,對雙方當事人分別以生育時的上一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月平均數(shù)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時間從子女出生之日起至間隔年限滿止,但不得超過24個月。
違法收養(yǎng)子女、早婚早育、非婚生育的,視其情況,分別按照上述標準對雙方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
已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政策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不符合政策生育的,除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領取的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外,應當收回延長產假期間的工資、獎金,并按違法生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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