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新疆工傷保險待遇調整政策
因工受傷的參保職工們注意了: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可以享受更高的工傷保險待遇了。這是新疆2004年以來第10次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7月16日,記者從自治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了解到,此次調整工傷(亡)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的范圍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從201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為:符合調整范圍的1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每人每月增加265元,2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35元,4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在企業(yè)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5級工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5元,6級工傷自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不過,傷殘津貼實際領取金額低于2012年6月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自治區(qū)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fā)〔2012〕72號)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guī)定,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后,再按此次調整標準調整待遇。
符合調整范圍的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按照護理依賴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符合調整范圍的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養(yǎng)親屬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fā)30元。
2006年7月18日(不含7月18日)以前發(fā)生工傷或者患職業(yè)病,未經原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不在此次調整范圍之內,按原渠道解決。
據悉,從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新疆根據自治區(qū)社會平均工資增加情況,到2013年,已連續(xù)10年對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進行了調整,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了1878元、931元和817元,F(xiàn)傷殘津貼月平均水平為2550元左右,基本滿足了工傷職工的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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