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成國家賠償領域司法改革全國首個試點
記者從昨天下午召開的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新聞通氣會上獲悉,自9月起本市全部基層法院辦理的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按照行政區(qū)劃分別集中到三個基層法院審理,以防范不當干預,減少賠償請求人的合理懷疑。據(jù)了解,這一做法不僅對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有所突破,也使天津成為全國首個試點。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王友莉介紹說,由于制度設計和外在壓力等原因,國家賠償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案件數(shù)量偏少分布不均,逾期現(xiàn)象嚴重,審判質量不高,息訴服判率低,發(fā)回、改判率高等現(xiàn)實問題。以本市為例,全市16個基層法院自2011年至2013年,共審結自賠案件36件,其中2個基層法院共有17件案件,占全部案件的47.2%,有8個基層法院連續(xù)三年沒有該類案件。近三年來我市基層法院國家賠償案件應予受理而未受理,最終被上級法院賠償委員會指令受理的`案件數(shù)占全部自賠案件的19.4%,而基層法院不及時做出賠償決定的“逾期率”為33.3%。
國家賠償案件的公權力侵權往往導致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法院存有天然的不信任。實行集中管轄,將自賠案件交由他院辦理,用制度保障來防范案外因素對國家賠償工作的不當干預,可以減少賠償請求人對國家賠償案件公正性的合理懷疑,有利于矛盾糾紛的化解。集中管轄將基層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件統(tǒng)一交由高院指定的少數(shù)法院管轄,便于裁判尺度的統(tǒng)一。為此,本市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基層人民法院自賠案件集中管轄試點工作的意見》。
根據(jù)該《意見》規(guī)定,天津高院指定紅橋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轄區(qū)內所有基層人民法院的自賠案件;指定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管轄塘沽、漢沽、大港、功能區(qū)四個審判區(qū)的自賠案件;指定東麗區(qū)人民法院管轄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qū)內其他所有基層人民法院的自賠案件。集中管轄法院國家賠償小組設在審判監(jiān)督庭,由三名以上審判員組成,依照《國家賠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辦理自賠案件。賠償請求人對賠償?shù)姆绞、項目、?shù)額有異議的,或者對集中管轄法院作出不予賠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集中管轄法院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集中管轄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基層人民法院如不服集中管轄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賠償決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王友莉表示,基層法院自賠案件集中管轄制度是天津法院國家賠償領域一項重大的司法改革項目,通過對基層法院自賠案件實行集中管轄,實現(xiàn)了案件的去行政化,加大了人權保障力度,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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